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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
广州AED最新条例实施,广东品瑞科技助力广州地区AED市场底价专供
​   《广州市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AED)配置规范》将于2024年8月1日实施,广东品瑞科技助力广州地区AED市场底价专供,欢迎咨询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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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
除颤仪的结构和原理
  医用除颤器是一种便携式,易于操作的急救设施,用来抢救心脏骤停的患者,为他们回复心跳恢复正常呼吸,然而除颤器看似高端其实操作并不是十分复杂,下面聚慕医疗详细给大家介绍一下除颤仪的结构和原理:  除颤仪是由监护部分、电复律机、电极板、电池等部分构成。电复律机也叫除颤器,是实施电复律术的重要组成部分。除颤仪都配有电极板,一般情况下有大小两对,大的的话适用于成人,小的适用儿童。  心脏除颤复律时作用于心脏的是一次瞬时高能脉冲,一般持续时间是4~10ms,电能在40~400J(焦耳)。用于心脏电击除颤的设备称为除颤器,它能完成电击复律,即除颤。当患者发生严重快速心律失常时,如心房扑动、心房纤颤、室上性或室性心动过速等,往往造成不同程度的血液动力障碍。尤其当患者出现心室颤动时,由于心室无整体收缩能力,心脏射血和血液循环终止,如不及时抢救,常造成患者因脑部缺氧时间过长而死亡。如采用除颤器,控制一定能量的电流通过心脏,能消除某些心律失常,可使心律恢复正常,从而使上述心脏疾病患者得到抢救和治疗。  以上就是除颤仪的结构和使用原理,希望能在紧急时刻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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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
快速教你使用自动体外除颤器AED
  “急救黄金十分钟”,快速教你使用自动体外除颤器AED  说起急救,人们首先想到的往往是医院抢救,比如看到有人突然倒地昏迷,旁人的第一反应是拨打120急救电话。这没有错,不过有些时候,利用“急救黄金十分钟”第一时间施救更有可能挽救患者的生命,比如心脏骤停者。  急救黄金十分钟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急诊科学科科副主任费爱华博士介绍:“心跳呼吸突然停止使全身重要脏器缺血缺氧,过了黄金十分钟,脑细胞缺氧就会产生不可逆损伤。如果附近就有急救箱,一些应急药品、除颤仪等设备,可以在患者最需要的第一时间发挥很大的作用。”  据了解,我国每天约有1500人死于心脏骤停,每年约54万人死于心脏猝死,居全球各国之首。心脏骤停目前在我国的抢救成功率还不到1%,在大城市抢救成功率不到3%。而在美国,每年40余万心脏骤停患者抢救成功率约为10%。  从1%到10%,差距就在“急救黄金十分钟”内所需的一种救命神器——自动体外除颤器(AED)。  自动体外除颤仪(AED)是一种便携式、易于操作的医疗急救设备,专用于患者心跳骤停后早期除颤,帮助患者心脏恢复跳动。有资料显示,心跳骤停患者在被送到医院急救前使用自动体外除颤仪(AED)救治的成功率可达94%。  上世纪90年代,美国通过了相关法案实行“公众可获取的除颤仪”计划——要求公共场所10分钟内即可获得自动体外除颤仪,对普通民众进行训练。日本于2004年开始推广安装AED,平均每十万人有234.8台。在我国台湾地区,自2000年开始推动AED的安装,总数超过4000台,每10万人17.4台。  大陆的除颤器配备起步稍晚,但现在在一二线城市的部分公共场合已经配备起了部分自动体外除颤仪。  然而问题又来了,这种“救命神器”不少市民还不认识,会用、敢用的就更少了。  其实很简单,记住5个步骤:  1、开启AED,打开AED的盖子,依据视觉和声音的提示操作(有些型号需要先按下电源)。  2、给患者贴电极,在患者胸部适当的位置上,紧密地贴上电极。通常而言,两块电极板分别贴在右胸上部和左胸左乳头外侧,具体位置可以参考AED机壳上的图样和电极板上的图片说明。  3、将电极板插头插入AED主机插孔。  4、开始分析心律,在必要时除颤,按下“分析”键(有些型号在插入电极板后会发出语音提示,并自动开始分析心率,在此过程中请不要接触患者,即使是轻微的触动都有可能影响AED的分析),AED将会开始分析心率。分析完毕后,AED将会发出是否进行除颤的建议,当有除颤指征时,不要与患者接触,同时告诉附近的其他任何人远离患者,由操作者按下“放电”键除颤。  5、一次除颤后未恢复有效灌注心律,进行5个周期CPR(心肺复苏术)。除颤结束后,AED会再次分析心律,如未恢复有效灌注心律,操作者应进行5个周期CPR,然后再次分析心律,除颤,CPR,反复至急救人员到来。  好了,我们已经知道什么是AED,并初步掌握了使用方法,但可能还有一个疑虑:救人没问题,但万一对患者造成损害,要担责么?  其实大可不易担心。目前,正在制定中的《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草案)》(修改稿)已提交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草案修改稿鼓励公众参与救死扶伤,见义“智”为。其中,条例草案修改稿第39条指出:鼓励具有急救技能的市民,对危急重患者按照急救操作规范实施紧急救护,其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如果对患者造成损害,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因为岗位特殊,上海规定部分“特定人员”必须掌握急救技能。条例草案修改稿第41条指出:公安、消防人员、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员和乘务员、学校教师、保安人员、导游以及自动体外除颤仪的使用人员,应当参加红十字会、院前急救机构等具备培训能力的组织开展的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  上海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提出,在“特定人员”之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组织人员参加急救知识普及性培训,急救知识和技能课程,应当进入国民教育体系的各类学校。  在不久的将来,希望看到更多小伙伴能够在别人需要帮助的时候挺身而出,在“急救黄金十分钟”救助更多人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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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
AED除颤器操作常见的9个问题
  AED自动体外除颤器使用的时候可能会碰到各种问题,根据自身AED项目服务经验总结了以下几点。问答以美国新科PowerheartAED为例,不同的设备品牌和型号可能会用异同,当然这里我们可以借鉴的是一般AED操作思路。  问:自动体外电击器进行分析时,我可以施行心肺复苏法吗?  答:不行。所有的自动体外电击器在进行分析间段期间,操作员应该停止心腹复苏法的按压动作。  问:自动体外电击器分析期间,我可以移动病人吗?  答:不行。交通工具的移动可能会导致杂音,会因此干扰正确的心律分析。所以心律分析时必须停止所有交通工具的移动。  问:在传导性的地板、防静电地板或金属表面上,以自动体外电击器对病人实施电击是否安全?  答:是的,很安全。对躺在在传导性的地板、防静电地板或金属表面上的病人使用AED,对于装置用户或病人都不会产生安全疑虑。  问:我需要先准备电击片,然后再准备处理病人的胸部吗?  答:通常不需要特别的准备动作。胸膛应尽可能保持清洁、干燥、无油。请遵照您的医疗主管的指示。  问:如果电池电量不足会发生什么状况?  答:自动体外电击器会侦测数种电池电量不足的状态:侦测到电池电量不足-自动体外电击器并非使用中:如果在自检期间侦测到电池电量不足状态,自动体外电击器会每隔30秒发出一声哔声。请取出电池,然后换上新电池。侦测到电池电量不足-自动体外电击器处于使用中:当LED开始亮起(开启上盖时或抢救进行期间任何时刻),就会立刻发出电池电力不足提示。尽管如此,自动体外电击器在第一次发出电池电量不足提示后,仍然可以继续进行至少9次除颤电击。抢救期间因为电池电量不足无法对自动体外电击器进行充电:当自动体外电击器无法进行任何电击时,就会显示电池电量不足提示直到更换电池或自动体外电击器活动结束为止。若要企图继续进行抢救,将盖子打开,更换电池。当更换电池的时间超过60秒,则第一次抢救将会中断,而自动体外电击器也会从当时起将事件记录为另一次抢救。电池完全耗尽—自动体外电击器没有作用:在换上新电池前,所有的自动体外电击器活动都会停止。  问:如果在抢救期间关上盖子,该怎么办?  答:如果您在抢救期间将盖子关上,您必须在15秒以内将盖打开,才能继续抢救。您会听到打开盖子继续抢救的语音提示。如果盖子盖上的时间超过15秒,当盖子再度开启时就会开始一个新的抢救。备注:如果盖子在抢救中关上,而电击片还贴在病人身上时,则状态指示灯仍然会显示为绿色。但重新打开盒盖时,状态指示灯会先变成红色,然后再变回绿色。然后就可以继续进行抢救。  问:我的自动体外电击器一直发出声音警示。为什么?我该怎么让他停止?  答:声音警示表示自检侦测到装置需要维护或修正动作。打开装置盒盖并检视诊断面板上的指示灯。使用AED说明书的疑难排解表判断所需的维护。  问:当我移除电击片并关上盖子时,自动体外电击器没有发出声音警示。为什么?备注:请确定电池已安装。在没有电池的状况下,自动体外电击器不可能会发出声音。  答:盖子关闭时的电击片自检只会启动状态指示灯。AED有预留更换电击片的时间—因为取下电击片是救援行动结束后的正常程序—或在救援后的程序期间更换电池。  问:如果必须在孤立无援、温度低于零度的地方执行抢救,该怎么办?  答:当自动体外电击器有一段时间暴露于极冷的温度下,然后要使用进行它抢救,请保持电击片和电池的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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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
AED除颤仪的使用规则
  1、对于配戴输氧管的病人,应妥善按照好输氧管,不要将输氧管放置在除颤仪电极片或电极板附近,以免发生火灾或爆炸等情况,在妥善安置输氧管,确保氧气没有外泄的情况下,是可以进行除颤的。  2、水是良好的导电体,所以切勿在水中使用除颤仪。如果患者在水中,请将患者从水中拉出;如果患者躺在水中或胸部有很多水,水可能会传导电击电流穿过患者胸部的皮肤,这将妨碍对心脏释放足够的电击能量;如果患者的胸部有很多水,请在连接AED除颤仪电极片之前迅速擦拭患者胸部;如果患者躺在雪上或小水坑中,可以使用AED除颤仪。  3、根据版本的心肺复苏指南,当我们发现有人心脏骤停时,应尽快使用AED除颤仪。  4、当AED除颤仪与病人连接时,不可以进行任何功能性检查,以免病人受到意外电击。  5、患者从倒下到除颤的时间间隔,是室颤或无脉性心动过速所伴发的心脏骤停后患者存活的重要决定因素之一,所以越早开始除颤,患者越容易存活。  当存在室颤时,心肌纤维颤动,无法同步收缩泵出血液,AED除颤仪给予电击,能够使心肌纤维停止颤动并「复位」,这样它们可以在同一时间点开始收缩,一旦发生规则心律,提示心肌开始有效收缩并开始形成脉搏(称为恢复自主循环或ROS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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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
AED维护介绍
  为了保证仪器的除颤效果,AED必须像其他急救设备一样进行维护保养。AED很容易保养。它有一系列自检程序。但是,熟悉AED上所有可视的或可听的关于故障和低电量的提示信息非常重要。请认真阅读使用手册并查看厂家信息以获得必要的AED保养维护信息。  在大多数情况下,如果机器检测到任何故障,请联系生产厂家。你可能需要将设备返回给厂家进行维护。虽然AED的维护很容易,你也有必要牢记以下几点:  请听取生产厂家的特别提示并按照你们当地规定进行仪器定期检查,包括检查电池和除颤电板。  请确认电量足够进行一次完整的救援。(应当准备好充满电的备用电源)  请确认正确的除颤电板已经包装并密封。  使用完以后,请确认所有配件回归原处并且仪器运行良好。  无论任何时候,如果机器不能正常工作或出现预警提示,停止使用仪器并立刻联系生产厂家。在紧急情况中,如果AED停止运行,继续进行心肺复苏知道EMS人员抵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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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
多位成功人士离奇猝死,原因为何?
  2016年6月23日,阿里数据总监(花名勾践)在打羽毛球时猝死,年仅35岁。勾践曾担任阿里技术及产品部-淘宝网&天猫总监,数据委员会运营组组长及阿里数据大学校长。  2016年6月18日,北京平谷金海湖第十七届三夫国际铁人三项赛中,一位1978年的女铁人倒在距10km重点不到50米的地方,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这么年轻的生命就这么离世,无不让人感到惋惜。但是如果在上面两人的旁边有一台AED,那么他们两个人的命运可能就不一样了。AED,全称自动体外除颤器,是心脏骤停病人的救命神器,自患者发生心脏骤停起,如果能在4分钟内进行有效除颤,然后再交由医院进行救治,那么心脏病患者被救活的概率高达75%。  目前中国在应急救援方面的配套还不是很完善,即使在北上广深这样的一线城市,AED的配套也是很少的,而在一些三四线城市,甚至有很多人都不知道这个设备,更谈不上会使用。  法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好人,但更重要的目的或者说终极目的是什么呢?就是救人!让危难者得到救助,脱离险境,保住生命!但是,即使你是一个好人,你也有很大可能缺少救人的经验和技术,也缺少必要的设备,好心办坏事的情况是不可避免的。为降低做好事的难度,提高做好事的效率和结果,需要我们从国家的层面做出更多技术支持。  1、立法,将国民接受应急救护培训的比例迅速提高(参照国外的一些做法,即每百人中须法定有多少人接受过此类培训)。  2、立法,将自动体外除颤仪(AED)在公共场所的配置数量迅速提高。  当然,还有其他层面的技术支持,在此就不一一列举了。  唯有如此,才能使“好人法”不至于孤独的存在,才能使“好人法”真正在技术层面成为可操作的法律,才能实现其终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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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
“首届中国AED发展高峰论坛”深圳召开,全国急救大咖齐聚深圳共话AED!
  2019年10月17日至20日,“2019首届中国AED发展高峰论坛”在深圳大中华希尔顿酒店举行。  此次论坛是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医管局、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导,中国医院协会急救中心(站)管理分会和深圳市医学会联合主办,深圳市急救中心、深圳市医学会急诊医学专业委员会联合承办。  本次大会由中国医院协会急救中心(站)分会主任委员、北京急救中心主任张文中和深圳市医学会急诊专委会主任委员、深圳市急救中心主任周强共同主持。来自全国各地急救专家、学者、企业家、社会团体等400余人参加了本次论坛,参会人员围绕中国AED及院前急救事业发展现状与规划等话题进行深入探讨和学习。这次论坛有哪些看点?又有哪些“利好”与你有关?一起来看看吧!心脑血管疾病已成为国人健康的“第一杀手”,实践表明:自动体外除颤器(AED)的早期介入是目前针对心脏骤停最为行之有效的抢救手段。本届论坛旨在全面贯彻落实“健康中国”战略,切实解决心脑血管疾病救治问题,有效提升我国院前抢救成功率,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急救医疗服务。本届论坛以“健康、发展、创新”为主题,会议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中国AED建设现状与展望多角度、多维度探讨国家和地方急救立法如何有利于推动AED在公共场所的使用政府如何推动符合中国国情的AED发展规划中国AED管理系统与急救指挥的信息化整合探讨如何构建多层次、标准化的公众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体系及质控体系中国AED体系标准化建设及规范化管理的探索社会团体、AED生产厂商如何助推AED的发展等AED主题演讲嘉宾精彩发言深圳市医学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罗晓琼女士:健康深圳”建设正在推进中,拥有众多热爱急救事业、对院前急救事业富有激情的院前急救专家和急救培训专家,拥有多个经急救中心认证的急救培训基地。在公共场所配置AED,既有必要也有能力。“希望本届论坛的成功举办,能引领深圳医疗改革的新高度,翻开急诊急救医疗的新篇章。”中国医院协会急救中心(站)分会主任委员、北京急救中心张文中主任:AED对社会卫生保障的重要性已经成为全球共识,当前,我国国力的大幅增强已经为AED的普及提供了外部条件,而宏大的国家战略则为AED发展指明了道路。“健康中国2030战略”中的健康教育、健康宣传与健康实践的理念切合了AED发展的路线,将为我国AED事业注入强大动力。”中华医学会急诊医学分会候任主任委员、海南医学院党委书记吕传柱教授:深圳在全国率先通过急救立法,将公共场所配置AED、公众急救培训纳入院前医疗急救布局规划中,将AED购置、后续维护、更新费用以及培训、宣传费用列入政府财政支出项目中。如今,心肺复苏志愿者、普通市民通过AED地图就可以随时在各大公共场所取得AED抢救心跳骤停患者。农工党广东省委会副主委、深圳市委会主委,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成员、常巨平副主任:如今,深圳的机场、地铁、高铁站、火车站、汽车客运站、出入境口岸、体育场所、养老院等公众场所都配置安装了AED,并在市民中推广普及急救知识,越来越多的公众第一时间能主动、积极参与到心肺复苏的自救互救当中。急救技能普及率的高低以及社会急救成功率的高低,已成为一个国家、一个城市文明程度的标志之一。   圆桌会议  除了主题演讲外,此次会议还设置了三大分会场,分别进行“中国特色急救体系建设”、“AED标准化建设及规范化管理”、“AED配置面临的困难与挑战”为主题的圆桌会议,与会的专家、学者及企业家畅谈AED现状及未来,为救命神器AED的普及和院前急救的发展积极建言献策。深圳全面推出“公众电除颤计划”经验分享在美国、欧洲等发达国家,AED的应用已经相当普及。据有关资料统计,美国每10万人配有AED的数量为317台,日本为555台,荷兰695台,奥地利544台,挪威378台,丹麦311台……对标发达国家,近年来,深圳市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实施“健康中国战略”,从2017年起,深圳开始着手在全市公共场所配置AED,并将该项目纳入深圳市政府民生重点工程,从立法和政策等层面给予全方位保障。随着AED在深圳公共场所的大量投放,相关急救知识培训的普及,提升了深圳院前急救的成功率,全民急救能力得到显著提高,市民的安全感也得到进一步增强。自2017年深圳启动“公众电除颤计划”实施以来,安装在公众场所的AED共参与现场抢救20人次,已成功救治8名患者(其中,机场2人,地铁4人,体育馆1人,社康1人)。2019年,根据《深圳市政府关于印发2019年民生实事的通知》(深府函[2019]38号)明确要求:开展深圳市公共场所全自动除颤仪(AED)配备项目(三期),购置2000台全自动除颤仪(AED),安装在人口比较密集的公共场所。为此,政府财政给予支持。预计这一期AED配备项目完成后,深圳市每10万人口配备AED数量在二期配备后的7.5台增长至约17.5台(按服务人口2000万计算)。深圳市医学会急诊专委会主任委员,深圳市急救中心主任周强未来,深圳将按照《“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要求,进一步健全医疗急救体系,继续完善相关立法,着力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急救体系,充分体现深圳经济特区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一是继续加强公众急救知识宣传与培训,提高市民的急救意识和能力。二是建设院前医疗急救分级调度系统,调度员在派出急救车的同时通过电话指导病患或身边人进行自救互救,填补呼救后急救车到达前的黄金急救空档期,将抢救病患的战线提前到呼救120电话后,实现急救前移。三是探索建立科学化、信息化、智能化的AED动态管理平台,将AED设置有关信息纳入120调度系统,在120调度员接到报警电话过程中,告知报警人附近的AED所在位置,让患者尽快得到有效抢救,同时,AED一旦被启用,120便能收到信号进行后续定位、数据分析,实现动态管理、信息共享,提高各类病患救治效率。《健康中国行动》推动AED的快速普及《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中,已明确提出了未来急救培训持证人员比例要求,并明确指出要完善公共场所急救器材(尤其是AED)的配备。希望在政策的指引下,以此次首届中国AED发展高端论坛为契机,快速推动AED的普及和行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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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
因为这条法律规定的实施,助人为乐再也不怕被讹了!
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被俗称为“好人法”的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采访了相关业内人士和法律专家,在他们看来,被视为中国“好人法”的正式实施,将从法律层面鼓励更多人“路见危难,伸出援手”,同时对“英雄流血又流泪”说“No”。“第184条回应了近几年老人倒地不敢扶等社会热点问题。几乎每个人都有可能遇到突发状况,一旦倒地不起,大家面临三种选择,一是等待公力救援,这种救援很难做到非常及时;二是亲友来救助,但很多时候也无法第一时间联系到亲友;常态是发生意外后身边的人能够进行帮助。第184条填补了此前的法律空白,规范了这类行为,从法律层面鼓励更多人勇敢伸出援手。”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成说。我们真的为国家能出台这样的法律而感到高兴,但是即使出台了这样的法律,如果在遇到突然心脏骤停的病人的时候,如果没有及时采取急救措施,即使有人想救,也是无力回天的。我们来看看下面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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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
深圳经济特区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院前医疗急救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促进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发展,健全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体系,规范院前医疗急救行为,提高院前医疗急救能力和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特区的院前医疗急救活动。本条例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急、危、重伤病员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在医疗机构外开展的对伤病员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及救护活动。第三条【性质和原则】院前医疗急救是政府举办的公益性事业,是公共卫生和公共安全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院前医疗急救遵循统一指挥、快速救治的原则,倡导公众参与,鼓励自救互救。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应当把院前医疗急救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和增长机制、人员和物资保障机制,保障院前医疗急救事业与社会、经济和医疗服务需求相适应。第五条【部门职责】卫生行政部门是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主管部门。发展改革、财政、规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交通、公安、教育、通信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第六条【宣传和培训】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增强公众医疗急救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公益宣传,普及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宣传救死扶伤精神。第七条【社会参与】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需求,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将部分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交由社会力量承担。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院前医疗急救事业进行捐赠。鼓励有资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培训。鼓励有资质的公民参与院前急救志愿服务。社会力量参与院前医疗急救的,应当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管理。第二章 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建设第八条【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组成】特区建立由市急救中心和急救站共同组成的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区域服务人口、服务半径、地理环境、交通状况、急救需求等因素,制定急救站布局规划,并向社会公布。各区卫生计生部门应当按照急救站布局规划落实、保障急救站的建设。除特殊行业急救站外,急救站由急救网络医疗机构建设和管理。急救网络医疗机构建设和管理的急救站不能满足需要时,市急救中心可以直接建设管理急救站。第九条【医疗急救指挥机构】市急救中心是特区院前医疗急救指挥调度机构,对特区内的院前医疗急救集中受理、统一调度,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特区院前医疗急救的组织、指挥、调度及实施,通过院前医疗急救呼救专用电话二十四小时接受呼救;(二)建立、健全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加强急救网络运行管理;(三)建立院前医疗急救信息库,收集、贮存、统计和报送院前医疗急救信息;(四)组织开展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宣传、培训、考核,急救医学科研教学及学术交流;(五)接受市卫生行政部门的指派,组织、参与大型活动的院前医疗急救保障及突发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援;(六)建立、管理应急医疗物资储备库;(七)招募、培训、指导院前医疗急救志愿者;(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急救网络医院】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可向市急救中心申请成为急救网络医疗机构。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急救站布局规划的需要,指定医疗机构作为急救网络医疗机构建设管理急救站。急救网络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急救网络医疗机构标准。第十一条【网络医院协议】急救网络医疗机构应当与市急救中心签订加入急救网络的协议,接受市急救中心的统一指挥调度和业务管理。第十二条【急救网络医院职责】急救网络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急救站建设标准建设急救站,并负责急救站的运行、维护和管理。急救站建设标准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三条【急救站的职责】急救站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服从市急救中心的指挥、调度,实行二十四小时应诊,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二)按规定做好院前医疗急救信息的登记、汇总、统计、贮存和报告工作;(三)对急救车辆及医疗急救药品、器械、急救设备等进行日常管理;(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四条【急救知识普及】市急救中心、红十字会应当向社会提供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人民警察、消防队员、保安人员、教师、导游以及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员、乘务员应当参加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学校应当开设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课程,培训小学及小学以上学生正确使用120”呼救电话,培训中学以上学生掌握初级急救技能。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培训规范和标准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另行规定。第十五条【比例要求】鼓励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组织其员工参加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下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组织员工参加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并组织其员工参加市急救中心组织的考核,取得救护员证。(一)公安机关;(二)学校、公园、机场、客运站、火车站、地铁站、大型商场、体育场馆、会展场馆、大型农贸市场、风景旅游区、宾馆等人群密集场所单位;(三)从事高危作业、易发生灾害事故的企事业单位。前款第(一)、(二)项单位员工人数少于150人的,取得初级以上有效救护员证书的员工不得少于1名;员工人数150人以上的,取得初级以上有效救护员证书的人数应达到其员工总人数的2%以上。前款第(三)项单位员工人数少于150人的,取得初级以上有效救护员证书的员工不得少于5名;员工人数150人以上的,取得初级以上有效救护员证书的人数应达到其员工总人数的5%以上。第三章 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管理第十六条【120号码专用性】院前医疗急救呼救电话为“120”。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院前医疗急救呼救电话或者假冒急救中心、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以及“120”的名称、标识。市急救中心不得拖延、拒绝接听呼救电话。第十七条【呼救要求】发现需要急救的伤病员时,现场人员应当及时拨打“120”呼救电话。拨打“120”呼救电话应准确告知伤病员主要症状、救援地址、联系方式等关键信息。第十八条【受理呼叫信息】市急救中心接到呼救电话后,应当对伤病员进行登记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按照就近、就急原则,及时向急救站发出分级调度指令。分级调度的具体办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在受理医疗急救呼救时,调度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伤病员或者现场其他人员给予必要的自救、互救指导。第十九条【出车要求】急救站接到市急救中心的分级调度指令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调度指令派出急救车辆和医师、护士或医疗救护员等院前医疗急救人员。急救站不得拒绝出诊或者拒治、拒运伤病员。第二十条【医疗救护员】医疗救护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前,应当经市急救中心培训考核合格。医疗救护员可以从事下列医疗救护工作:(一)对常见急症进行现场初步处理;(二)对患者进行通气、止血、包扎、骨折固定等初步救治;(三)搬运、护送患者;(四)现场心肺复苏;(五)在现场指导群众自救、互救。第二十一条【赶赴急救现场要求】急救车辆及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应当尽快到达急救现场,接到调度指令后二十分钟没有到达的,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应当向市急救中心报告。市急救中心应当向伤病员或者呼救者说明原因,并给予必要的急救指导;如遇道路交通拥堵等特殊情况,可调整调度指令或者请求相关部门协助疏导交通。第二十二条【现场救护】鼓励现场人员实施紧急救护。在急救车辆及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到达之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组织取得救护员证的人员对伤病员实施紧急救护。现场施救者对伤病员实施善意、无偿的紧急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造成被救护者民事损害的,其责任可予以免除。第二十三条【现场急救要求】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在确保现场环境可正常作业和人身安全情况下,对伤病员进行救治。需要送至医疗机构救治的,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兼顾伤病员或其亲属、监护人意愿,将伤病员转运至医疗机构及时救治。病情危重需要抢救的,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应当提前通知接诊医疗机构做好院内抢救准备。接诊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的选择】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应当将伤病员就近送往有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伤病员或其亲属、监护人要求送往其指定医疗机构的,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应当告知其存在的风险,经伤病员或其亲属、监护人签字确认,可将其送往其指定的医疗机构,并立即向市急救中心报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病员或其亲属、监护人不得指定医疗机构:(一)伤病员病情危急,有生命危险的;(二)其指定的医疗机构与急救现场路程距离超过十公里;(三)其指定的医疗机构不具备救治该伤病员条件;(四)应对突发事件或灾害事故由政府统一指定医疗机构的;(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伤病员进行隔离治疗的。第二十五条【死亡病人处理】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到达急救现场后,经医师确诊伤病员现场死亡的,可以停止抢救,并通知公安部门依法处理。第二十六条【特殊患者处理】对因疑似传染病、精神病或职业病等需要急救的病人,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应当及时将其送往相关专科医疗机构或具有相关专科救治能力的综合医疗机构。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发现患者存在伤害或者潜在伤害他人、自身以及财产安全的情形,请求公安机关协助运送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第二十七条【交接要求】伤病员被送到医疗机构后,接诊医疗机构应当在十五分钟内与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完成交接手续,不得滞留急救车辆及车载设备、设施。第二十八条【急救收费管理】院前医疗急救的出车、出诊、抢救、治疗等收费,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二十九条【资料记录及保存】“120”呼救电话录音、电子派车记录、急救车辆的视频监控资料等应当由市急救中心保存至少两年。第三十条【检查考核】市急救中心应当按照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急救站建设标准和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规范,定期对急救站进行监督、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第四章 院前医疗急救保障第三十一条【经费保障】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经费专项、足额用于下列院前医疗急救事项:(一)急救中心和急救站的建设和运营;(二)指挥调度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设备更新;(三)急救车辆、车载设备、安全设施的配置与更新;(四)应急药品和其他急救物资的储备;(五)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和其他救护人员的配置、培训和演练;(六)专业从事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岗位津贴;(七)大型活动和突发事件的医疗急救保障;(八)向社会提供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宣传、培训、考核;(九)其他院前医疗急救事项。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对承担院前医疗急救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给予补助,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第三十二条【交通保障】执行急救任务的急救车辆享有道路优先通行权,在确保交通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在禁停路段可以临时停车。行人和行驶中的车辆遇到执行急救任务的急救车辆和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应当主动避让。因避让导致的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免予行政处罚。第三十三条【信息保障】卫生、公安、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气象、海事等部门应当建立急救信息交换和联动救援机制。第三十四条【供电保障】供电企业应当保障市急救中心、急救网络医疗机构及急救站的安全稳定供电。第三十五条【通讯保障】电信运营企业应当保障“120”呼救电话通讯畅通,及时向市急救中心提供呼救者位置、用户信息等院前医疗急救指挥调度所需的信息、资料和技术服务。第三十六条【急救队伍保障】急救网络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内部激励机制,保证急救队伍满足院前医疗急救工作需要。医疗机构在职称评聘工作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晋升从事过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医务人员。第三十七条【急救技术保障】市急救中心应当定期组织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三)项规定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演练。第三十八条【急救设施配置】鼓励大型公共场所配置自动除颤器等医疗急救设施、急救药品和器械。第三十九条【急救车辆报停】急救站应当保障急救车辆24小时待命,除需要年审、维修、保养以及消毒外,急救站不得申请报停急救车辆。第四十条【禁止随意调用急救车辆】未经市急救中心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调用急救车辆。第四十一条【禁止扰乱医疗急救秩序的行为】禁止下列扰乱院前医疗急救秩序的行为:(一)不需要医疗急救服务,故意拨打“120”呼救电话;(二)拒不避让或者阻碍执行医疗急救任务的急救车辆通行;(三)敲诈、勒索、辱骂、殴打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和其他救护人员,或者妨碍实施救护;(四)扣留、抢夺、损毁急救车辆、急救设备设施、病历资料;(五)其他扰乱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秩序的行为。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医院建设管理急救站的违规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指定为急救网络的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处以一万元的罚款:未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承担急救网络医疗机构职责的;(二)未按标准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急救站的。第四十三条【比例不达标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取得初级以上有效救护员证书的人数未达要求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罚款,并通知公共征信机构,纳入信用监管体系。第四十四条【冒用标志、擅自服务的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设立院前急救呼救电话或者冒用市急救中心、急救网络医疗机构、急救站或者“120”的名称、标识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十万元罚款。第四十五条【急救中心未及时接听呼救电话】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市急救中心拖延、拒绝接听“120”呼救电话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罚款。第四十六条【急救站拒绝急救服务的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急救站拒绝出诊或者拒治、拒运伤病员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急救站的运行管理单位改正,处以五万元罚款。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拒绝救治的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医疗机构拒绝、推诿救治伤病员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罚款。第四十八条【公安机关拒绝协助的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拒绝、推诿协助运送患者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第四十九条【占用急救车担架床的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滞留急救车辆或车载设备、设施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三万元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处以五千元罚款。第五十条【违反急救收费的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超出收费项目或标准收取院前医疗急救费用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第五十一条【违反资料保存规定的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保存呼救电话录音、电子派车单记录、急救车的视频监控资料等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罚款。第五十二条【擅自报停急救车的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九条规定,擅自停用或者调用急救车辆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该急救站的运行管理单位处以三万元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处以五千元罚款。第五十三条【扰乱急救秩序的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并通知公共征信机构,纳入信用监管体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五十四条【救护人员】本条例所称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医疗救护员。第五十五条【急救车定义】本条例所称急救车辆,是指符合救护车卫生行业标准、用于院前医疗急救的特种车辆。第五十六条【施行时间】本条例自年 月 日起施行。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本条例实施前已经成立的,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实施后新成立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一年内,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四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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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审号:苏械广审(文)第280509-092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