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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院前医疗急救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促进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发展,健全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体系,规范院前医疗急救行为,提高院前医疗急救能力和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特区的院前医疗急救活动。本条例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急、危、重伤病员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在医疗机构外开展的对伤病员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及救护活动。第三条【性质和原则】院前医疗急救是政府举办的公益性事业,是公共卫生和公共安全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院前医疗急救遵循统一指挥、快速救治的原则,倡导公众参与,鼓励自救互救。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应当把院前医疗急救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和增长机制、人员和物资保障机制,保障院前医疗急救事业与社会、经济和医疗服务需求相适应。第五条【部门职责】卫生行政部门是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主管部门。发展改革、财政、规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交通、公安、教育、通信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第六条【宣传和培训】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增强公众医疗急救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公益宣传,普及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宣传救死扶伤精神。第七条【社会参与】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需求,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将部分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交由社会力量承担。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院前医疗急救事业进行捐赠。鼓励有资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培训。鼓励有资质的公民参与院前急救志愿服务。社会力量参与院前医疗急救的,应当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管理。第二章 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建设第八条【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组成】特区建立由市急救中心和急救站共同组成的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区域服务人口、服务半径、地理环境、交通状况、急救需求等因素,制定急救站布局规划,并向社会公布。各区卫生计生部门应当按照急救站布局规划落实、保障急救站的建设。除特殊行业急救站外,急救站由急救网络医疗机构建设和管理。急救网络医疗机构建设和管理的急救站不能满足需要时,市急救中心可以直接建设管理急救站。第九条【医疗急救指挥机构】市急救中心是特区院前医疗急救指挥调度机构,对特区内的院前医疗急救集中受理、统一调度,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特区院前医疗急救的组织、指挥、调度及实施,通过院前医疗急救呼救专用电话二十四小时接受呼救;(二)建立、健全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加强急救网络运行管理;(三)建立院前医疗急救信息库,收集、贮存、统计和报送院前医疗急救信息;(四)组织开展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宣传、培训、考核,急救医学科研教学及学术交流;(五)接受市卫生行政部门的指派,组织、参与大型活动的院前医疗急救保障及突发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援;(六)建立、管理应急医疗物资储备库;(七)招募、培训、指导院前医疗急救志愿者;(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急救网络医院】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可向市急救中心申请成为急救网络医疗机构。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急救站布局规划的需要,指定医疗机构作为急救网络医疗机构建设管理急救站。急救网络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急救网络医疗机构标准。第十一条【网络医院协议】急救网络医疗机构应当与市急救中心签订加入急救网络的协议,接受市急救中心的统一指挥调度和业务管理。第十二条【急救网络医院职责】急救网络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急救站建设标准建设急救站,并负责急救站的运行、维护和管理。急救站建设标准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三条【急救站的职责】急救站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服从市急救中心的指挥、调度,实行二十四小时应诊,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二)按规定做好院前医疗急救信息的登记、汇总、统计、贮存和报告工作;(三)对急救车辆及医疗急救药品、器械、急救设备等进行日常管理;(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四条【急救知识普及】市急救中心、红十字会应当向社会提供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人民警察、消防队员、保安人员、教师、导游以及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员、乘务员应当参加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学校应当开设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课程,培训小学及小学以上学生正确使用120”呼救电话,培训中学以上学生掌握初级急救技能。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培训规范和标准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另行规定。第十五条【比例要求】鼓励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组织其员工参加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下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组织员工参加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并组织其员工参加市急救中心组织的考核,取得救护员证。(一)公安机关;(二)学校、公园、机场、客运站、火车站、地铁站、大型商场、体育场馆、会展场馆、大型农贸市场、风景旅游区、宾馆等人群密集场所单位;(三)从事高危作业、易发生灾害事故的企事业单位。前款第(一)、(二)项单位员工人数少于150人的,取得初级以上有效救护员证书的员工不得少于1名;员工人数150人以上的,取得初级以上有效救护员证书的人数应达到其员工总人数的2%以上。前款第(三)项单位员工人数少于150人的,取得初级以上有效救护员证书的员工不得少于5名;员工人数150人以上的,取得初级以上有效救护员证书的人数应达到其员工总人数的5%以上。第三章 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管理第十六条【120号码专用性】院前医疗急救呼救电话为“120”。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院前医疗急救呼救电话或者假冒急救中心、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以及“120”的名称、标识。市急救中心不得拖延、拒绝接听呼救电话。第十七条【呼救要求】发现需要急救的伤病员时,现场人员应当及时拨打“120”呼救电话。拨打“120”呼救电话应准确告知伤病员主要症状、救援地址、联系方式等关键信息。第十八条【受理呼叫信息】市急救中心接到呼救电话后,应当对伤病员进行登记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按照就近、就急原则,及时向急救站发出分级调度指令。分级调度的具体办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在受理医疗急救呼救时,调度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伤病员或者现场其他人员给予必要的自救、互救指导。第十九条【出车要求】急救站接到市急救中心的分级调度指令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调度指令派出急救车辆和医师、护士或医疗救护员等院前医疗急救人员。急救站不得拒绝出诊或者拒治、拒运伤病员。第二十条【医疗救护员】医疗救护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前,应当经市急救中心培训考核合格。医疗救护员可以从事下列医疗救护工作:(一)对常见急症进行现场初步处理;(二)对患者进行通气、止血、包扎、骨折固定等初步救治;(三)搬运、护送患者;(四)现场心肺复苏;(五)在现场指导群众自救、互救。第二十一条【赶赴急救现场要求】急救车辆及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应当尽快到达急救现场,接到调度指令后二十分钟没有到达的,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应当向市急救中心报告。市急救中心应当向伤病员或者呼救者说明原因,并给予必要的急救指导;如遇道路交通拥堵等特殊情况,可调整调度指令或者请求相关部门协助疏导交通。第二十二条【现场救护】鼓励现场人员实施紧急救护。在急救车辆及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到达之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组织取得救护员证的人员对伤病员实施紧急救护。现场施救者对伤病员实施善意、无偿的紧急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造成被救护者民事损害的,其责任可予以免除。第二十三条【现场急救要求】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在确保现场环境可正常作业和人身安全情况下,对伤病员进行救治。需要送至医疗机构救治的,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兼顾伤病员或其亲属、监护人意愿,将伤病员转运至医疗机构及时救治。病情危重需要抢救的,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应当提前通知接诊医疗机构做好院内抢救准备。接诊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的选择】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应当将伤病员就近送往有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伤病员或其亲属、监护人要求送往其指定医疗机构的,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应当告知其存在的风险,经伤病员或其亲属、监护人签字确认,可将其送往其指定的医疗机构,并立即向市急救中心报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病员或其亲属、监护人不得指定医疗机构:(一)伤病员病情危急,有生命危险的;(二)其指定的医疗机构与急救现场路程距离超过十公里;(三)其指定的医疗机构不具备救治该伤病员条件;(四)应对突发事件或灾害事故由政府统一指定医疗机构的;(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伤病员进行隔离治疗的。第二十五条【死亡病人处理】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到达急救现场后,经医师确诊伤病员现场死亡的,可以停止抢救,并通知公安部门依法处理。第二十六条【特殊患者处理】对因疑似传染病、精神病或职业病等需要急救的病人,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应当及时将其送往相关专科医疗机构或具有相关专科救治能力的综合医疗机构。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发现患者存在伤害或者潜在伤害他人、自身以及财产安全的情形,请求公安机关协助运送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第二十七条【交接要求】伤病员被送到医疗机构后,接诊医疗机构应当在十五分钟内与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完成交接手续,不得滞留急救车辆及车载设备、设施。第二十八条【急救收费管理】院前医疗急救的出车、出诊、抢救、治疗等收费,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二十九条【资料记录及保存】“120”呼救电话录音、电子派车记录、急救车辆的视频监控资料等应当由市急救中心保存至少两年。第三十条【检查考核】市急救中心应当按照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急救站建设标准和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规范,定期对急救站进行监督、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第四章 院前医疗急救保障第三十一条【经费保障】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经费专项、足额用于下列院前医疗急救事项:(一)急救中心和急救站的建设和运营;(二)指挥调度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设备更新;(三)急救车辆、车载设备、安全设施的配置与更新;(四)应急药品和其他急救物资的储备;(五)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和其他救护人员的配置、培训和演练;(六)专业从事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岗位津贴;(七)大型活动和突发事件的医疗急救保障;(八)向社会提供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宣传、培训、考核;(九)其他院前医疗急救事项。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对承担院前医疗急救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给予补助,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第三十二条【交通保障】执行急救任务的急救车辆享有道路优先通行权,在确保交通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在禁停路段可以临时停车。行人和行驶中的车辆遇到执行急救任务的急救车辆和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应当主动避让。因避让导致的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免予行政处罚。第三十三条【信息保障】卫生、公安、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气象、海事等部门应当建立急救信息交换和联动救援机制。第三十四条【供电保障】供电企业应当保障市急救中心、急救网络医疗机构及急救站的安全稳定供电。第三十五条【通讯保障】电信运营企业应当保障“120”呼救电话通讯畅通,及时向市急救中心提供呼救者位置、用户信息等院前医疗急救指挥调度所需的信息、资料和技术服务。第三十六条【急救队伍保障】急救网络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内部激励机制,保证急救队伍满足院前医疗急救工作需要。医疗机构在职称评聘工作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晋升从事过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医务人员。第三十七条【急救技术保障】市急救中心应当定期组织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三)项规定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演练。第三十八条【急救设施配置】鼓励大型公共场所配置自动除颤器等医疗急救设施、急救药品和器械。第三十九条【急救车辆报停】急救站应当保障急救车辆24小时待命,除需要年审、维修、保养以及消毒外,急救站不得申请报停急救车辆。第四十条【禁止随意调用急救车辆】未经市急救中心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调用急救车辆。第四十一条【禁止扰乱医疗急救秩序的行为】禁止下列扰乱院前医疗急救秩序的行为:(一)不需要医疗急救服务,故意拨打“120”呼救电话;(二)拒不避让或者阻碍执行医疗急救任务的急救车辆通行;(三)敲诈、勒索、辱骂、殴打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和其他救护人员,或者妨碍实施救护;(四)扣留、抢夺、损毁急救车辆、急救设备设施、病历资料;(五)其他扰乱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秩序的行为。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医院建设管理急救站的违规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指定为急救网络的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处以一万元的罚款:未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承担急救网络医疗机构职责的;(二)未按标准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急救站的。第四十三条【比例不达标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取得初级以上有效救护员证书的人数未达要求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罚款,并通知公共征信机构,纳入信用监管体系。第四十四条【冒用标志、擅自服务的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设立院前急救呼救电话或者冒用市急救中心、急救网络医疗机构、急救站或者“120”的名称、标识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十万元罚款。第四十五条【急救中心未及时接听呼救电话】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市急救中心拖延、拒绝接听“120”呼救电话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罚款。第四十六条【急救站拒绝急救服务的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急救站拒绝出诊或者拒治、拒运伤病员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急救站的运行管理单位改正,处以五万元罚款。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拒绝救治的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医疗机构拒绝、推诿救治伤病员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罚款。第四十八条【公安机关拒绝协助的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拒绝、推诿协助运送患者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第四十九条【占用急救车担架床的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滞留急救车辆或车载设备、设施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三万元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处以五千元罚款。第五十条【违反急救收费的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超出收费项目或标准收取院前医疗急救费用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第五十一条【违反资料保存规定的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保存呼救电话录音、电子派车单记录、急救车的视频监控资料等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罚款。第五十二条【擅自报停急救车的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九条规定,擅自停用或者调用急救车辆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该急救站的运行管理单位处以三万元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处以五千元罚款。第五十三条【扰乱急救秩序的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并通知公共征信机构,纳入信用监管体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五十四条【救护人员】本条例所称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医疗救护员。第五十五条【急救车定义】本条例所称急救车辆,是指符合救护车卫生行业标准、用于院前医疗急救的特种车辆。第五十六条【施行时间】本条例自年 月 日起施行。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本条例实施前已经成立的,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实施后新成立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一年内,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四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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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人法
民法总则司法解释第18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4条于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善意救助者责任豁免规则,被称作“好人法”,其用意是鼓励善意救助伤病的高尚行为。一、基本释义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善意救助者责任豁免规则,被称作“好人法”,其用意是鼓励善意救助伤病的高尚行为。二、立法背景近年来,我国社会的诚信道德和诚信秩序出现一些问题,引发了较大范围的影响,其中亦有法律不当适用的因素。社会对善意救助者反遭诬陷议论不断,甚至质疑社会道德和法律的引导性。不少学者主张,应当对善意救助者从法律上、制度上给予更全面的保障,为处理这类案件提供理论支持和法律依据,弥合诚信道德和诚信秩序的社会创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灵魂,以法治体现道德观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是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必然要求,也将凝聚起强大价值引导力和精神推动力。三、法律价值这一条文最重要的法律价值,就是保护善意救助者不受民事责任追究。为鼓励公民对不负救助义务的他人实施救助,赋予善意施救者必要的责任豁免权,大大降低善意施救者所要承担的风险,保护好善意施救者。善意施救者的责任豁免须具备以下要件:第一,行为人为善意救助者,即具有救助他人的善意;第二,行为人实施了救助行为,在他人处于危难或困境中时,采取了紧急救助措施;第三,善意救助者的救助行为不当,造成了被救助者的损害。具有上述三个要件,就可以依据本条规定,免除善意救助者的民事责任。这样的法律规定,对于唤醒社会良知,鼓励人们对处于危难和困境中的他人予以救助,端正社会风气,具有重要的价值。这也是该条文的重要价值与意义所在。但该条文可能存在的社会风险也值得引起重视。这就是,当被救助者处于困境或者危难中,特别是在病情危重中,如果不懂医学抢救常识,采取不当救助措施,将会对被救助者造成严重后果。在原来的条文草案中规定重大过失引起的不当损害,要承担赔偿责任,就是要限制善意救助者的这种不当救助行为,在救助中应当量力而行,避免出现损害被救助者这样的后果。对此,还需进一步深入研究,在鼓励善意救助者的基础上,提出更好的防范措施,防范不当危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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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组建应急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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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 品瑞科技应邀出席深圳应急产业发展研讨会
为加快深圳应急产业协会筹备工作,推动应急事业发展,5月17日在中海信国家应急产业示范园14A栋18楼危险化学品应急公共技术中心召开深圳市应急产业发展研讨会,本次研讨会吸引了数十家致力于发展公共应急事业的企业参加,广东品瑞科技作为广东省应急产业协会的会员单位,长期致力于公共应急事业的发展,受邀出席了本次应急产业发展研讨会。研讨会上午9:30准时召开,主要议程是:1、介绍应急产业协会筹备工作;2、讲解深圳市关于产业发展的支持和扶持政策;3、深圳市应急供应保障和服务企业调研课题,应急资源调查编制深圳市应急供应和服务企名录;4、广东省安全应急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运作和发展研讨;5、2017、2018应急产业发展意见和建议。此次研讨会,还一致通过决定,将深圳市应急产业协会正式成立大会及第一次全体会员大会召开日期定于6月16日,更多进展情况,“护卫先锋”将及时向大家披露,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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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颤器有哪些类型
  在生活中或者在医院的抢救室中会遇到患者突发性的心脏骤停,这时候就需要用除颤器来进行除颤,尽快恢复患者的正常呼吸,所以除颤仪是属于急救设备一类的器材,医院的抢救室用到的很多,可能人们会意识到一旦用到这个设备的时候,病人的情况都是出于非常危险的情况,以此我们大概就可以看出除颤仪的应用情况,一般是在人在失去意识并且没有呼吸时使用,通过电击来抢救心脏骤停的患者,很大提高了抢救的效率。除颤器在市场上面也是有不同类型的,不同类型也具有不同的功能:  按是否与R波同步来分  可分为非同步型和同步型除颤器两种。非同步型除颤器在除颤时与患者自身的R波不同步,可用于心室颤动或扑动。而同步型除颤器在除颤时与患者自身的R波同步,它利用人体心电信号R波控制电流脉冲的发放,使电击脉冲刚好落在R波下降支,而不是易激期,从而避免心室纤颤的发生,主要用于除心室颤动和扑动以外的所有快速性心律失常,如室上性及室性心动过速等。  按电极板放置的位置来分  包括体内除颤器和体外除颤器。体内除颤器是将电极放置在胸内直接接触心肌进行除颤,早期体内除颤器结构简单,主要用于开胸心脏手术时直接对心肌电击,现代的体内除颤器是埋藏式的,其结构和功能与早期除颤器大不相同,它除了能够自动除颤外,还能自动进行监护、判断心律失常、选择疗法进行治疗。体外除颤器是将电极放在胸壁处间接进行除颤,目前临床使用的除颤器大都属于这一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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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儿童和婴儿使用AED
  尽管与成年人相比,儿童心脏骤停的概率要相对低一些,但年幼的儿童和婴儿确实还会发生V-fib引起的心脏骤停。然而,大多数发生在儿童和婴儿身上的心脏骤停并不突然并且可能是由以下原因造成的:  气道和呼吸问题。  外伤或事故(例如,机动车车祸,溺水,触电或中毒)。  胸部受到重击。  冠心病。  婴儿猝死综合症(SIDS)。  如果有可供使用的AED,并且使用起来也是安全的,那么请使用AED。但是,正如你在心肌复苏链中学到的那样,在心脏紧急状况下,你应该首先拨打120或当地急救电话。  配备有少儿专用AED电板的AEDs可以释放适合于年龄低于8岁或体重小于55磅的儿童或婴儿的较低的能量。如果可以请使用少儿专用AED电板及/或设备。如果没有少儿专用设备,那么就对儿童或婴儿使用成人专用的AED。请遵循当地法规和厂家的使用说明。与对心脏骤停的成人使用AED时一样,在对儿童或婴儿使用AED时,请遵循基本步骤和预防措施。  开启AED。  掀开儿童或婴儿胸前的衣物并擦干。  将AED电板放在患者擦干后的胸腔上。将一块电板放在胸部右上方,另一块电板放在胸部左边。请确认两块电板没有相互接触。如果两块电板有互相接触的可能,例如对于一名体形较小的儿童或婴儿,那么将一块电板放在孩子或婴儿的胸前正中间,另一块典范放在儿童或婴儿的后背上两块肩胛骨中间的位置。  如果有必要,使用插线板连接AED。  让AED分析心率(或者,如果AED有标明“分析”或相关提示的按钮,按下按钮)。让所有的救助者和围观者远离机器。在AED进行分析时,任何人都不能触碰被救者,否则会造成机器读取错误信息。  如果AED提示需要进行电击:  请确保没有人碰触到儿童或婴儿,包括你自己。  说:“请大家远离机器。”  如果有必要,请按下“电击”按钮开始电击。  进行完电击后,或者没有提示进行电击:  进行2分钟(或者5个循环)的心肺复苏。  继续按照AED的提示操作。  无论你什么时间发现患者有了明显的生命体征,例如呼吸,请停止进行心肺复苏并持续观察患者的呼吸以及身体状态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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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站有了AED,用它救人你会吗
  据媒体报道,北京自10月27日起启动轨道交通车站配置自动体外除颤仪(AED)工作,目前有的站点已完成配置,预计到2022年底实现AED设备全覆盖。  在心脏骤停这种可怕的意外事件面前,心肺复苏和AED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但现状是,很多人对AED“不会用”“不敢用”。今天,我们请北京密云区医院急诊科医师高巍来给大家讲讲AED的使用方法,希望在面对意外时,能有更多人勇敢并正确地使用它。  AED的除颤功能心肺复苏无法替代  人的心脏是一个泵,它是用来泵血的,把血液运到全身各个脏器。当心脏这个泵停止工作或不正常工作,如心脏骤停或出现了室颤,就会导致患者因为心脏无法泵血而丧失意识,最终丧失生命。  当目睹有人突然倒地,在确保现场环境安全后,呼喊拍打患者均没有反应,我们首先要拨打120寻求帮助。然后,迅速观察患者的状态。如果患者没有自主呼吸,即胸廓无起伏5-10秒钟,并且没有意识,就可以开始进行心肺复苏。  胸外按压也就是心肺复苏,是保证心脏继续泵血的,但很多情况下,心脏不正常工作是因为室颤所导致的。心脏骤停患者早期有85%至90%是室颤,而治疗室颤最有效的方法是尽早使用AED来除颤。除颤每推迟1分钟,存活率降低7%至10%。单纯的胸外按压只能保证泵血,而AED能纠正心脏的电紊乱,这就是AED被称作救命神器的原因。  四步学会操作AED  AED又叫自动体外除颤仪,是一种安全有效的抢救仪器,它能够自动监测心率,在必要时通过电击让心跳恢复正常,具有心肺复苏无法替代的功能,可极大提高心脏骤停患者的存活率。  AED其实操作起来很简单,记住四步即可。  第一步,开机。打开电源开关,按下电源开关或掀开显示器的盖子,仪器发出语音提示,指导操作者进行下一步。  第二步,贴电极片。开机之后可以看到AED里面有电极片,将电极片贴到患者的胸壁上,一定要注意不能有衣物的遮挡,如果患者的体毛较多影响接触,还应刮去体毛,把电极片直接贴在患者胸前皮肤上。电极片如何贴,根据不同AED的型号,上面会有具体提示,大家一看就明白。比如,有的仪器要求一个电极放在患者右上胸壁,另一个放在左乳头外侧。在贴电极片时,尽量减少心肺复苏的按压中断时间。  第三步,等分析。将电极片导线插入AED主机,AED会自动分析患者是否需要进行电除颤,时间需要5-15秒。期间不能去触碰患者,以免影响分析结果。  第四步,听除颤提示。AED分析完毕后,如果患者发生室颤,仪器会通过声音报警或图形报警提示。确定无人接触患者后,按下“电击”键。电击时,患者会出现突然抽搐。如果不需要除颤,AED是不会作出提示的。即便我们错误地去点击了除颤键,仪器也不会放电,所以AED是一个安全的抢救仪器。  大家记住,心肺复苏与AED有效配合使用,是抢救心跳呼吸骤停患者最有效的抢救手段。简单来说,AED在第一次放电之后,如果患者没有恢复正常的心跳,仪器会在两分钟之后自动再次识别是否需要放电,在此期间,我们要继续进行心肺复苏。另外,电极片不要中途摘下,需一直贴在患者身上,直到患者度过危险或专业急救人员到来。  希望大家经常复习并熟练掌握AED的使用方法,更希望未来能用得上AED的患者越来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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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D除颤器适合哪些情况使用
  AED主要适用于心室颤动(或心室扑动)与无脉性室性心动过速这两种心律失常,这两种情况下心肌虽有一定的运动但却无法有效将血液送至全身,必须紧急以电击矫正,若不及时矫正,会导致脑部损伤和死亡。  (一)心室颤动(“室颤”)和心室扑动(“室扑”)  “室颤”与“室扑”的临床表现包括突发意识丧失、抽搐、呼吸停止甚至死亡。触诊大动脉搏动消失、听诊心音消失、血压无法测到。  导致“室颤”的病因较多,常见于冠心病。心律失常见于75%-95%的心肌梗死病人,发生在起病24小时内最多见,其中,室颤是急性心肌梗死(AMI)早期,特别是入院前主要的死因。心肌梗死(MI)为在冠状动脉病变基础上,发生冠状动脉血供急剧减少或中断,使相应心肌严重而持久地急性缺血导致的心肌细胞死亡。急性心肌梗死(AMI)属急性冠状综合征(ACS)的严重类型。  (二)无脉性室性心动过速(“室速”)  “室速”最常见病因也是冠心病,尤其是心肌梗死。在心动过速时,心脏因为跳动太快而无法有效打出充足的血液,通常心动过速最终会变成“室颤”。  把握“黄金抢救四分钟”  所有的急救技能中,“心肺复苏术”是全球公认的救命第一要术。一般情况下,如果心跳停止导致的脑组织缺氧时间能控制在4分钟之内,其损伤的脑组织功能还有恢复的可能,但如果心跳停止超出4分钟,则可能造成脑组织永久损害,甚至导致死亡。大量实践表明,心跳停止4分钟内进行心肺复苏,患者救活率可达到50%,而超过这一时间,如果不能及时的使用AED除颤仪,那么被救活的希望就很渺茫,每延迟1分钟,抢救成功率会下降7%-10%,这就是世界公认的“黄金抢救4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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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D是什么呢
  AED,自动体外除颤器,是可被非专业人员使用的用于抢救心源性猝死患者的医疗设备。与传统的医院用的除颤器不同,仪器可以自动诊断特定的心律失常,并且给予电击除颤。经过培训,即便没有医学知识,也是人人都可以使用的傻瓜机。  AED通过电击使致命性心律失常终止(如室颤,室扑等),之后再通过心脏高位起搏点兴奋重新控制心脏搏动从而使心脏恢复跳动。但有部分患者因其心脏基础疾病可能在除颤后无法恢复心跳,此时自动体外除颤器会提示没有除颤指征,并建议立即进行心肺复苏。所以,不是所有的心源性猝死都可以用AED来救治。  自动体外心脏除颤器是针对以下两种患者而设计的:  ●心室颤动(或心室扑动)  ●无脉性室性心动过速  这两种患者和无心率一样不会有脉搏,在这两种心律失常时,心肌虽有一定的运动但却无法有效将血液送至全身,因此须紧急以电击矫正。在发生心室颤动时,心脏的电活动处于严重混乱的状态,心室无法有效泵出血液。在心动过速时,心脏则是因为跳动太快而无法有效打出充足的血液,通常心动过速最终会变成心室颤动。若不矫正,这两种心律失常会迅速导致脑部损伤和死亡。每拖延一分钟,患者的生存率即降低10%,所以有急救黄金4分钟的说法。  不同于一般专为医疗人员设计的专业心脏除颤器,除了以上所提的两种情形外,傻瓜机AED无法诊断其他各式各样的心律失常且无法提供治疗。  与医院中专业除颤器不同的是,自动体外心脏除颤器只需要短期的教学即可会使用。机器本身会自动判读心电图然后决定是否需要电击。全自动的机型甚至只要求施救者替病患贴上电击贴片后,它即可自己判断并产生电击。半自动机型则会提醒施救者去按下电击钮。在大部份的场合施救者即使误按了电击钮,机器也不会作出电击,有些机型更可使用在儿童身上(低于25公斤或小于8岁),但一般必须选择儿童专用的电极贴片。美国心脏医学会更建议即使没有儿童专用贴片仍可以使用成人贴片取代;目前没有证据显示成人用的贴片电极会造成更严重的损害。  按照2017年1月16日,国家药监局颁布的《体外除颤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体外除颤产品的分类如下:  1.手动体外除颤可终止心室颤动或室性心动过速症状,预期治疗新生儿、小儿和成人患者,应由经急救培训且接受设备操作培训的医护人员使用,可用于医院、临床机构、救护车、急救现场或者患者转运过程中。  2.半自动体外除颤可用于疑似心脏骤停患者,预期治疗新生儿、小儿和成人患者,应由经急救培训的人员或在急救中心调度人员指导下使用。  3.自动体外除颤可持续测量和分析患者的心电,如果患者出现危及生命的心室颤动或室性心动过速症状,该产品可自动进行体外除颤治疗。  目前国内已经上市的自动体外除颤仪均为进口产品,包括飞利浦、日本光电、美国Zoll、美敦力等多家企业,价格普遍在每台2-2.5万。国产只有迈瑞的手动体外除颤仪中包括了半自动的功能,但是价格昂贵,售价在4万元左右。  新颁布的《体外除颤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是国产AED研发和生产的发令枪声。我们期待在不久的将来,会有国产企业凭借更稳定、更成熟的技术,生产出更便宜的AED,放满大街小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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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建议让AED像灭火器一样得到重视和广泛配置使用
​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代表建议,在地铁车站等公共场所大量装备心脏骤停除颤器(AED)。朱列玉表示,每年我国心源性猝死发病人数大约54万,居世界之首,80%以上心源性猝死案例发生在医疗机构之外,在公共场所增设心脏骤停除颤器(AED)可以大大提高此类病人的抢救成功率。此外,在地铁车站等公共场所大量装备心脏骤停​除颤器(AED)的同时,还需做好除颤器正确使用方法的普及,鼓励更多人积极帮助出现心脏骤停的患者,以挽救更多生命。“心源性猝死离我们并不遥远。”2021年全国两会即将召开,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准备了多份议案和建议,其中一份是《关于在地铁车站等公共场所大量装备心脏骤停除颤器的建议》。朱列玉表示,国家心血管病中心发布的《中国心血管病报告2019》显示,每年我国心源性猝死发病人数大约54万,居世界之首,相当于每天约1500人因心源性猝死离世。“使用自动体外除颤器(AED)是迄今公认的院前制止心源性猝死的有效方法。”朱列玉表示,据国家心血管病中心统计,80%以上心源性猝死案例发生在医疗机构之外。有效抢救必须在患者发病最初4分钟内进行,一旦超过“黄金4分钟”,死亡率极高,即使最终得以抢救,也会使脑细胞造成不可逆转的损伤。“在公共场所科学、合理、有效地配置自动体外除颤器(AED),让自动体外除颤器能像灭火器一样得到重视和广泛配置使用,让公众敢用、会用、善用AED,将极大提高心源性猝死的抢救成功率。”朱列玉说。(采访信息来自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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